所謂的「時制(Tense)」(時)是用來表示「陳述的事件」與「說話時間點」前後關係的一種文法範疇。在日語裡,使用動詞原形用來表示「非過去」;動詞た形來表示「過去」。以下說明「絶対時制(ぜったいじせい)」(絕對時制)與「相対時制(そうたいじせい)」(相對時制)的不同:
一、主句的「絕對時制」
- 花子は かばんを 買う。 花子要買包包。
- 花子は かばんを 買った。 花子買了包包。
上述①及②前面無「從屬句」,只有「主句」,則「主句」所表達的時制,就是「絕對時制」。也就是說,以「說話時」的時間點為基準:若是使用動詞原形,則是表示買包包的動作「未發生」,若是使用動詞た形,則是表示買包包的動作「已發生」。因此①表示「說話時」,花子還沒買包包;②表示「說話時」,花子已經買了包包。
二、從屬句的「相對時制」
- 花子は パリへ 行く時、 かばんを 買う。
- 花子は パリへ 行った時、 かばんを 買う。
- 花子は パリへ 行く時、 かばんを 買った。
- 花子は パリへ 行った時、 かばんを 買った。
從屬句 主句
如同上述③〜⑥前面有「從屬句」,就會有「相對時制」的問題。例句畫底線部分為「從屬句」,沒劃線部分為「主句」。「主句」的時制為「絕對時制」,因此③④在「說話時」,「去巴黎」及「買包包」兩個動作都還沒發生,而⑤⑥在「說話時」,「去巴黎」及「買包包」兩個動作都已經發生。
相對地,「從屬句」的時制為「相對時制」,而從屬句並非以「說話時」為基準,而是以「主句」為基準。也就是說,③⑤兩句使用「未發生」的行為「行く」。因此,「主句」買包包的動作都會比「從屬句」去巴黎的動作先發生。換句話說,買包包會是在去巴黎之前,也就是「包包在台灣買」的意思。而④⑥兩句使用「已發生」的行為「行った」。因此,「主句」買包包的動作都會比「從屬句」去巴黎的動作後發生。換句話說,買包包會是在去巴黎之後,也就是「包包在巴黎買」的意思。
③〜⑥的翻譯及說明,統整如下:
③花子去巴黎前,要買包包。(包包在台灣買,整件事尚未發生)
④花子去巴黎後,要買包包。(包包在巴黎買,整件事尚未發生)
⑤花子去巴黎前,買了包包。(包包在台灣買,整件事已經發生)
⑥花子去巴黎後,買了包包。(包包在巴黎買,整件事已經發生)
③〜⑥以圖表示如下:
此外,若從屬句不是表示動作,而是以「~ている/ていた」表示狀態,則不會有「相對時制」產生。
⑦花子は パリへ 行っている時、かばんを 買った。
⑧花子は パリへ 行っていた時、かばんを 買った。
⑦⑧兩句無論使用「行っている」還是「行っていた」,都是表示「花子在巴黎的這段期間當中」,買了包包。
三、非時間性名詞之連體修飾句的時制
若不是使用「〜時」、「〜際」等用於表示時間關係的從屬句,而是使用一般名詞時,則依「語義」來判斷時間的先後。
⑨チケットを買う 人は そこに 並んだ。
⑩チケットを買った人は そこに 並んだ。
修飾語 名詞(被修飾語)
連體修飾節
上述具有連體修飾節的句子為「相對時制」,⑨表示「還沒買票,買票前排隊」,⑩表示「已買了票,買票後排隊」。
⑪会場で 自殺した人は タクシーで そこへ 行った。
修飾語 名詞(被修飾語)
連體修飾節
然而,⑪若以「相對時制」來解釋,則為「自殺之後,才去了那裡」。但這是不可能發生的,一定是「先去會場之後,再自殺」。意思是「在會場裡自殺的人,是搭計程車去到會場」,因此,此例無法以「相對時制」來解釋。
PS:原文刊登於大新日本語日和電子報